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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立法 条件已成熟

2014-08-01|来源:中国中医药报|编辑:张小贝|阅读:

  编者按: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大众健康,原卫生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及多次调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并于日前公布全文,以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对中医药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

  呼之欲出的中医药法来之不易、意义重大,如何认识制定这部法律的历史背景、现实基础、重要意义和立法宗旨,本报将连载三篇文章加以解读。

  中医药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与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各族劳动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是中华文化的瑰宝,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卓越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

  中医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中医药与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民众健康的任务,已经成为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为中医药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立法的条件已成熟。

  新中国初期奠定党和国家中医药政策基础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中央就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团结中西医,继承发扬我国医药学遗产,为保护人民健康服务的正确方针和政策,奠定了党和国家关于中医药政策的基础,充分肯定了中国医药学的历史地位和科学价值,明确了中医药在我国卫生事业中的重要作用。1949年,毛泽东同志在接见出席全国卫生行政会议代表时说,“必须很好地团结中医,提高技术,搞好中医工作,发挥中医力量,才能负担起几亿人口的艰巨的卫生工作任务”。1950年在第一届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团结中西医”被列为我国卫生工作“四大方针”之一。1954年中央批转中央文委党组《关于改进中医工作问题的报告》指出,“团结中西医,正确地发挥中医的力量为人民保健事业服务,是中央早已明确指示的一项重要的卫生工作方针”。

  特别是1958年10月11日,毛泽东同志在对卫生部党组《关于组织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总结报告》批示中,提出了“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这一影响深远的著名论断。1958年10月18日中央批示,“中国医药学是我国人民几千年来同疾病作斗争的丰富经验和理论知识,它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必须继续努力发掘,并加以提高。”

  改革开放后确立中西医药的同等重要地位

  改革开放以后,党的中医药政策得到巩固和完善。1978年,中共中央及时转发了卫生部党组《关于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解决中医队伍后继乏人问题的报告》(中共中央〔1978〕56号文件),进一步重申了党的中医药政策,对办好中医院校、培养中医药人才、办好中医医院、加强中医药研究机构建设、组织西医学习中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和措施。邓小平同志在文件上批示,“这个问题应该重视,特别要为中医创造良好的发展与提高的物质条件”。特别是1985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一方面,中医药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所独具的特点和优势,中医不能丢,必须保存和发展。另一方面,中医必须积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手段,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要坚持中西医结合的方针,中医、西医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努力发挥各自的优势”。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确立了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的法律地位,为中医药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1986年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中医管理局,并在成立通知中强调,“中医工作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给予有力的支持,使我国中医事业尽快发展起来,为增进人民健康做出更大贡献”。

  党代会报告首次强调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新的历史时期党的中医药政策不断丰富和发展。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同时提出“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既要认真继承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又要勇于创新,积极利用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2001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教育医药卫生联组会上讲话指出,“中医药学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也是我国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中华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世界文明的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要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推进中医药的现代化。中西医并重,共同发展,互相补充,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保健服务”。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这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还是第一次,充分体现了我党对发展中医药的高度重视和坚强决心,充分表明了发展中医药已经成为全党共识和党的全面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提出,要“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再次重申要:“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这不仅为我们勾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发展道路的宏伟蓝图,也从根本上确立了中医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发展道路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新形势下中医药事业的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2009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作为指导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强调了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如何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系统提出了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及政策措施。《若干意见》中提出,要“积极推进中医药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

  中医药在国家大局中的地位日益彰显

  2010年6月,习近平同志在出席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中医孔子学院揭牌仪式讲话中指出,“中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化宝库的钥匙。中医药学讲求以仁爱之心包容世界,以精湛的医术造福人类。”“中医药学貌似神秘,撩开它这个神秘面纱,实际上我们看到的就是深邃的哲学智慧和中华民族几千年养生和实践的结合,目前它已经做了部分科学化总结,上升到规律。那么我们现在要共同地做进一步探索,它很可能为世界的生命科学和医疗卫生的突破作出重大的贡献”。

  2013年8月20日,习近平在会见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时指出,“要促进中西医结合及中医药在海外发展,推动更多中国生产的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2013年9月13日在比什凯克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讲话时指出,“传统医学是各方合作的新领域,中方愿意同各成员国合作建设中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传统医学资源为成员国人民健康服务。”2013年10月21日在会见马其顿总统伊万诺夫时指出,“扩大教育、文化、艺术、中医药等领域交流。”不久前,习总书记在访问法国时又专门讲到加强两国在中医药领域的合作。

  李克强同志多次对中医药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张德江同志在广东担任省委书记期间积极推动广东建设中医药强省,2006年在广东建设中医药强省大会上发表了主题为“加快中医药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的重要讲话。刘延东副总理在对2014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的重要批示中,将中医药定位在“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重要的生态资源”,进一步深化对中医药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中医药全面协调发展新格局初步形成

  在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明确了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文化、产业“六位一体”全面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提出了“整体思维、系统运行、三观互动、六位一体、统筹协调、科学发展”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初步形成了中医药全面协调发展新格局,中医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

  目前,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已经基本建立,49.9%的综合医院、75.6%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1.6%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6.5%的乡镇卫生院、57.5%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截至2012年底,全国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达3397个(所),中医执业(助理)医师84.8万人,中医医院床位数61.28万张。2012年,全国中医医院诊疗人次为4.51亿人次,出院人数达到1799万人。据调查,88%的民众都接触过中医药服务,53%的民众看病首选中医治疗或中西医结合治疗。中医药在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防治艾滋病、手足口病、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传染病,以及地震、泥石流等应急医疗救治中都发挥了独特作用。中医药教育形成了多形式、多层次、多专业的体系,目前全国有高等中医药院校46所,高等中医药类在校生人数达到58.2万人。中医药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一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文献得到挖掘和整理,一批老中医药专家和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得到继承,一批学术特点突出、临床优势明显的中医学科和专科初步形成。中药产业已成为许多地区发展经济、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农民收入的经济增长亮点。

  形势发展亟须制定一部中医药专门法律

  然而,中医药发展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难。中医药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衡。中医药事业发展总体投入不足,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服务体系不健全,人才匮乏。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中医药法制建设滞后,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严重制约中医药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中医药综合性法律,现行与中医药有关的法律法规总体上看比较分散、不系统、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药资源保护等方面存在空白,而且大多参照西医药模式制定,未能充分反映中医药的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医药的发展。与国外传统医药立法相比明显滞后,与我国作为中医药大国地位不相称,而且也影响了中医药在国际上的传播。因此,我国亟须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中医药专门法律,以保障、促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仲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