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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立法 以制度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2014-08-01|来源:中国中医药报|编辑:张小贝|阅读:

  编者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呼之欲出的中医药法来之不易、意义重大,如何认识制定这部法律的历史背景、现实基础、重要意义和立法宗旨,本报今天刊发第二篇。

  在贯彻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通过立法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事关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长远大计。

  加快中医药立法是保障扶持中医药发展的迫切需要。

  扶持发展中医药、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但在具体落实中,出现了因人而异、因时而异的不稳定状况,中医药事业投入和资源配置不均衡的情况依然存在,导致了地区之间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不平衡,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从国家立法的层面,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将党和国家关于扶持保障中医药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度化,更加有效、持久地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加快中医药立法是加强中医药规范管理的迫切需要。

  依法管理、依法治业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中医药立法工作的开展,标志着我国中医药事业已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中医药立法有利于加强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技、教育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强化对中医药机构、从业人员、有关技术的准入和认证,进一步加快中医药行业法制化进程,提高中医药建设法制化的水平,使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做到有规可循,有法可依,实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提高中医药行业依法管理、依法治业的自觉性。

  加快中医药立法是推动中医药继承创新的迫切需要。

  法制化、规范化是中医药继承创新的客观要求,中医药作为独特的医学科学体系,其整体观念、辨证论治和“治未病”的思想,充分体现了其科学价值。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中医药学坚持继承、创新的丰富实践,不仅促进了自身发展,而且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种种原因,中医药的传承出现弱化的现象。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和经验的传承缺乏长效、稳定的制度保障,一些行之有效的技术方法面临失传,中医药传统知识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被不当占有使用,这些都影响了中医药的继承与发展。

  因此,亟需通过立法,明确将继承与创新作为中医药立法的基本原则,明确中医药继承创新应遵循的路径和方法,加强中医药传承的保护,并体现在具体的制度措施上依法予以规范和保障,必将给中医药发展带来新的动力,推动中医药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加快中医药立法是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医药特点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

  现行与中医药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以规范管理为主,对中医药的保护、扶持和发展体现不够,特别是管理上对中医药的特殊性考虑不够,未能充分体现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发挥。

  要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中医药方针政策,建立健全中医药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系统形成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医药的健康发展。

  加快中医药立法是维护人民健康的迫切需要。

  人类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和有限支付费用的矛盾,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难题。在这种形势下,许多国家都在鼓励发展和应用传统医药。在我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医药费用也呈快速增长态势,“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十分突出。同时,人口老龄化、居民的疾病谱、医学模式和卫生服务模式也都发生变化。面对这样的发展形势,李克强总理提出,“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医改,用中国式的方法解决世界性的难题”。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中医药对于缓解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困难,抑制医药卫生费用过快上涨,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有明显的效果。

  据统计,占全国卫生机构4%左右的中医机构、占全国卫生技术人员6.79%的中医药人员、占政府卫生支出比例2.61%的中医机构财政拨款,其服务量达到全国门急诊总人次15.38%、出院总人数的12.61%。中医门诊次均费用比综合医院低30元以上,住院人均费用比综合医院低1300元以上。

  中医药的改革发展丰富了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内涵,放大了医改的惠民效果。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加快中医药立法是引领中医药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法律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在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中医药立法也要结合中医药实际,服务于中医药改革发展这个大局,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着力解决好影响和制约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矛盾和体制机制问题。

  中医药立法所提出的重大法律制度设计,既是对以往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的认可和固定,也是站在中医药改革发展前沿,突破现行制约中医药发展的制度障碍的制度创新。

  加快中医药立法,有利于加强中医药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有利于固定中医药改革发展的实践成果,有利于完善中医药发展政策和机制,有利于为引导中医药改革发展提供一套科学化的具有前瞻性的制度体系。

  加快中医药立法是发挥中医药“五个资源”重要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贡献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中医药事业发展创造了更多有利的机会、条件和环境。

  中医药作为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加快中医药立法,在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及国际交流合作各方面分别做出制度安排,提出制度措施,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有利于中医药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布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贡献。

  加快中医药立法是促进中医药走向世界,保持中医药在世界传统医学领先地位的迫切需要。

  我国是传统医药的发源地之一,是传统医药大国,在世界传统医药发展中始终保持领先地位。我国的中医药管理与法制建设经验对世界各国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从制定国家专门法律的角度来看,还滞后于其他国家。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统计,目前,世界上有54个国家制定了传统医学相关法案,92个国家颁布了草药相关法案,做到了对传统医药单独立法管理。在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的《传统医学全球战略决议》中,世界卫生组织敦促会员国根据既定的国家立法和机制,酌情制定和实施关于传统医药的国家政策和法律,以支持适当使用传统医药并根据本国情况将其纳入国家卫生保健体系。

  面对国际传统医药发展形势,保持中医药在世界传统医药中的领先地位,迫切需要我国制定一部中医药专门的法律。(仲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