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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立法 重在保护扶持发展

2014-08-01|来源:中国中医药报|编辑:张小贝|阅读:

  编者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呼之欲出的中医药法来之不易、意义重大,如何认识制定这部法律的历史背景、现实基础、重要意义和立法宗旨,本报今天刊发第三篇。

  中医药法作为指导中医药发展的根本性的法律,要始终站在国家和中华民族的高度,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继承发扬中医药学出发,避免部门与行业的局限性;要突出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立法宗旨,同时改进中医药的管理,更好地促进中医药发展;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体现中医药自身特点,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与优势;要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中医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及国际交流等纳入法律框架下;要针对中医药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力求有所突破;要处理好与现行相关法律的关系,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将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具体化,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中医药政策的落实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国家的关心和支持下,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方针政策,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但由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多数只停留在宏观层面,没有形成系统的具体的制度措施,因此,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通过中医药立法进一步将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落到实处,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保护中医药的继承,保障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

  中医药是我国具有独创优势的医学科学,继承是中医药发展的根本,也是中医药发展的内在规律。但由于种种原因,继承不足、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不够始终是捆扰中医药发展的难点问题。在现代社会中,继承往往受到冲击和弱化,已被各国传统医学发展的历史所证明。目前,对历代名医和当代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经验,以及历史上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诊疗技术和方法等还缺乏有效的继承机制。因此,在我国发展中医药事业需要通过法律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医药的继承,保障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

  建立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的管理制度

  中医和西医是两个不同的医学体系,在认知和诊疗疾病上有着各自的理论和技术方法,也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但是,由于中医药没有相对独立和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缺乏专门的法律,现行中医药的管理基本参照西医药的管理模式,难以体现自身特点,难以按照自身规律办事,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因此,需要通过中医药立法,建立符合其自身规律和特点的法律制度,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建立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保障机制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创造的优秀文化瑰宝,是我国不可或缺的重要卫生资源,发展中医药事业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现阶段,由于种种原因,中医药的发展受到了影响和制约,目前中医药在管理、经费投入和补偿机制等方面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还难以落到实处。在投入方面,缺乏稳定的保障机制,经费投入与中医药的服务功能和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在管理方面,全国中医药管理机构还不健全,地市以下基本没有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基层地区,甚至没有专人管理。因此,需要给予特殊的扶持政策,在法律上明确政府在中医药规划、投入、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为中医药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展中医药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格局

  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依靠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在坚持政府办好公立医院的同时,调动社会力量发展中医药,在社会、民间、基层发展适合中医药特点的诊所等,壮大中医药队伍,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推动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的中医医疗机构协调发展,以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医的作用,促进中医药服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对目前相对有限的社区、农村中医药服务资源起到有效的补充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时光荏苒,中医药立法已经走过30多年的历程,改革发展不断召唤,人民健康需求殷切期待,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翘首以盼。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中医药法的出台已经指日可待,一个中医药蓬勃发展新时代的绚丽画卷即将展现在我们面前。(仲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