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云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 政策法规 >

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2013试用稿全文】

2014-03-23 16:34 来源:国医在线整理 发布人:岐黄 浏览:

  一、总则

  第一条 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治未病”服务工作应以“治未病”理念为核心,针对不同的服务人群,采用中医“治未病”服务方法和手段进行健康管理和服务,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康复、养生等领域的优势和作用,达到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目的。

  第二条 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以健康为中心,服务群众;坚持中医为体,继承创新,弘扬特色,彰显优势;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二、人员配备

  第三条 基层医疗机构按每万服务人口配备0.5-1名“治未病”服务工作人员。“治未病”服务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临床和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护师(士)、中药师、其他经过专业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至少应配备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1名应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 基层医疗机构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及其他从事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应当每年接受80学时以上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知识与技能在岗培训,掌握中医药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熟练掌握“治未病”服务工作常用健康评估方法、干预技术操作、常用的预防调养方案及高危人群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技术指南等;社区公共卫生医师和护师(士)应当接受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知识和技能培训;管理人员应接受中医药政策和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知识培训。

  三、科室设置

  第五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将“治未病”服务工作与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有机结合,通过设立“治未病”科或服务门诊(点)等全面开展“治未病”服务工作。

  第六条 基层医疗机构的中医“治未病”服务区域,总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至少分为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管理区域、健康咨询指导与干预区域等,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内。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可设置相对独立的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管理、健康状态辨识及风险评估、健康咨询与指导、健康干预等区域。

  第七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及《中医诊疗设备评估选型推荐品目》等文件要求配置有关设备:健康状态信息管理设备(如专用计算机、文件柜等);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设备(如体重仪、身高仪、血压计、心血管检测仪、肺功能仪、骨密度检测仪、心电图、血糖监测仪、舌像仪、脉象仪、体质辨识系统、经络检测设备等);健康咨询与指导设备(如健康教育宣传栏、影像等演示设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及信息网络系统设备等);健康干预设备(如针灸、火罐、刮痧板、中医电疗、磁疗、热疗等)。设备配置应与本单位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功能、医技人员医技水平、开展的业务工作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常规的理化、影像等辅助检查设备可与本单位资源共享。

  第八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环境形象建设上注重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通过内部装饰、展板布置等形式,传播“治未病”理念,宣传“治未病”知识,介绍“治未病”方法,彰显“治未病”服务的特色和优势,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文化氛围。

  第九条 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建立体质分析数据库及体检资料数据库,实行“治未病”服务工作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