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云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 政策法规 >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2)

2010-04-19 11:09 来源:国医在线 发布人: 浏览:

    四、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九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公民健康。

    第十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
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第十二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建立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医疗、财会收费等各项规章制度。要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对患者就诊要有登记。

    第十四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行业监管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在申请中,有伪造证明以取得申请资格、向相关人员行贿的,取消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