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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

2010-04-19 11:09 来源:国医在线 发布人: 浏览:

(仅供试点工作使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二、申办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可靠,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三、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五条  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及《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

    第七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和街道名称,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八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配备的医师必须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

    “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

    中医执业医师未经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注册的,不得在该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