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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5)

2014-03-23 15:29 来源:未知 发布人:岐黄 浏览:

  第五章 审议与发布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局长会议审议。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起草部门主管局领导审阅后,提请局长会议审议。

  局长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由起草部门汇报有关起草情况,局法制工作部门对审查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未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报送局长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局长会议原则通过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局长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送审稿经局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告形式正式发布。

  起草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国中医药报上全文公布。

  局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得自行发布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