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医,防艾治艾》

您当前的位置:国医在线 > 独家策划 > 《云南中医,防艾治艾》 >

艾滋病防治工作中,艾滋病患者履行义务知多少?

2018-07-31 08:37 来源:国医在线 发布人:李丽红 浏览:

   ▶本文为《云南中医,防艾治艾》专栏第20期内容,感谢您的支持与分享!每天学一点,健康生活常相伴!

  艾滋病威胁着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防治艾滋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是疾病的受害者,家庭和社会应为他们营造一个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我国针对艾滋病防治,颁布了《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了免费检测、抗病毒治疗、母婴阻断、艾滋病孤儿上学和生活救助的“四免一关怀”政策,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

  在接受国家的免费关怀救治的同时,艾滋病患者也应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艾滋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了艾滋病患者应履行的义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将艾滋病列入乙类传染病,同时,依据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确诊的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本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告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第三十一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故意将艾滋病传染他人。第五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本平台分享健康图文信息,仅供大家参考学习,不作为医疗诊断依据。如有需要,请在中医师指导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