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立法

您当前的位置:国医在线 > 国医资讯 > 中医药立法 >

中医药立法,开启中医药发展新篇章

2014-08-13 22:12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发布人:岐黄 浏览:

  历经30年的不懈努力,中医药立法终于走到了关键的历史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中医药界积极讨论,形成共识——

  中医药立法关乎中医药的传承和发展,更关乎民众寻医问药的安全。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信息,酝酿了30年的中医药立法有了新进展。这其中尽管有不同的声音,但制定一部关于中医中药的专门法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次《征求意见稿》为推进中医药发展带来了哪些利好因素,也成为了各界人士讨论的热点。

  中医药事业立法势在必行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科学与文化精髓的重要载体。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药事业国情调研组负责人陈其广表示:“在世界范围内,历史最悠久、系统最完善、应用最普及的传统医药非中医药莫属。目前的中医药,拥有上个世纪以来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态势,中医药在治已病、治未病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医药的社会基础并不理想,但目前这一状况大为改观,群众也拥有了应用中医药的热情和理性。因此,亟须一部法律来保障中医药的地位和作用。”

  《征求意见稿》蕴含的“中西结合理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骨科主任温建民认为:“该理念非常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回顾中医药的发展历史便不难看出,中医药在人类与疾病抗争的道路上,一直都在与时俱进,吸收当时最先进的科学技术,例如在骨折、针麻、活血化瘀等方面所取得的突出成绩,为老百姓解除痛苦的同时,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本次的中医药立法从法律层面上承认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性,在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同时,《征集意见稿》不仅将汉族医学纳入法律体系,还将少数民族医药纳入关注视野。“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多元文化的国家来说,具有重大利好。”温建民说。

  释放民间中医药发展活力

  “中医来源于民间,中医药法必须重视基层。”来自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大河村卫生室的中医刘立红如是说。

  谈到《征求意见稿》对基层中医药事业的意义,刘立红表示,放宽对传统中医诊所的申请要求,对广大在基层从事中医服务的人员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对推动传统中医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中医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执行。传统中医师仅从事传统中医药服务。传统中医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疗活动。

  这一条款对于民间中医的发展意义重大,陈其广指出,“该条文通过分类管理,为数十万具有较长时间社会医疗经验,且确实能解决群众看病难和看病贵问题的民间中医打开了合法执业的大门。”

  在刘立红看来,很多民间中医缺乏院校教育经历,但是却掌握着对某些疾病的独特技术,国家不能让这些人才流失、让这些技术失传。比如鼎鼎有名的季德胜蛇药片配方,当初就是来自民间中医,又如云南白药,也植根于民间中医的长期实践。如果当初不重视民间中医,现在就不会有那么多闻名遐迩的中药。因此,中医药立法必须重视民间中医人员,给他们一个合法身份,鼓励他们以自己的技术为百姓健康服务。

  放宽限制并不代表放低要求,法律的细化是必由之路。四川省古蔺县观文镇梅松政诊所的基层医师梅松政表示,现在的规定放宽了从业准入限制,这对学习中医的人来说,拥有了更多机会,但也要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