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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总局规定生首乌日用量不超1.5克

2014-07-19 20:34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发布人:岐黄 浏览:

  本报讯 (记者柴 玉)7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网站上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提示关注口服何首乌及其成方制剂可能有引起肝损伤的风险。此前,7月9日,国家食药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保健食品中生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1.5克,制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3.0克。

  该局提示,医务人员在使用前,应充分了解其用药风险,详细了解患者疾病史及用药史,注意用药量和疗程,避免同时使用其他可导致肝损伤的药品;患者应按说明书用法用量服用,或在医生指导下用药,避免长期用药。患者在服药过程中如发现肝生化指标异常或发生可疑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并就医。

  该局已组织对养血生发胶囊、首乌丸(片)、首乌延寿片(颗粒)及白蚀丸等风险较高的含何首乌成方制剂品种的说明书进行了修改。

  该局要求,9月1日后生产的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不适宜人群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项增加“本品含何首乌,不宜长期超量服用,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原料管理;各省(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