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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细则(基本版)

2014-06-22 21:48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人:岐黄 浏览:

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细则(基本版)

   注: 1.本《督查评估细则(基本版)》供各省(区、市)制定本地区《督查评估实施细则》时使用,评分标准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2.评估指标中标注“★”号的为重点指标。

  3.评估指标7、13、19、23中所提“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是指配备中医类别医师,配置中医诊疗设备,运用中药饮片等6种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是指配备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按照规定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乡村医生,配置中医诊疗设备,运用中药饮片或中医非药物疗法,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4.评估指标12、18、22、26中所提“预防保健服务”,是指中医药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服务。

  5.评估指标27中所提“中医药服务量”,是指中医门诊总量,包括中药(含中药饮片、中成药等)处方量和中医非药物治疗量。

  6.不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县(市、区)相关指标的赋分,以及“开展中医药人员县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采、自种、自用民间习用中草药”等实施责任主体不在接受督查地区的非强制性指标的赋分,可采取转换法核定分数。如,某地区不需评估的指标总分值为300分,其最后得分为:1000×其他指标的评估得分/(1000-3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