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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4-04-13 17:33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人:岐黄 浏览:

   国中医药医政基层便函〔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处:

  根据我局总体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创建工作,现将2014年申报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积极组织创建地区做好申报工作,对于自评合格的县(市、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方案和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政基层便函〔2014〕26号)的要求做好省级评审工作,并于2014年7月底之前将申报评审材料(目录见附件1)报送我司基层服务管理处。申报工作结束后,我司将根据形式审查结果适时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具体评审时间经商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后确定。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创建地区做好统筹规划,根据建设成熟度和省级评审结果分年度进行申报,安排在2015年度申报的要于2015年4月底前报送申报评审材料。

  二、对于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期满的县(市、区)(名单见附件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及时开展复审工作,复审标准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3年版)》和《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细则(2014年版)》(国家级评审)执行,复审对象、方法、程序等参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方案(2014年版)》(国家级评审)执行。复审材料(复审报告和评分记录表)于2014年9月底前报送我司基层服务管理处。我司将组织对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上报的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审核结果将于2014年底公布。

  三、对于创建先进单位的市(地)和已获得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地)荣誉称号的10个地区(名单见附件3),要依据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要求,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开展创建工作,在所辖县(市、区)80%以上获得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或已通过国家级评审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所辖县(市、区)超过13个的,以上比例为70%)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于新申报的市(地),我司在接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后将适时通过形式审查、间接检查、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程序进行评审;对于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市(地),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参照我司对新申报市(地)的评审程序组织开展复审工作,并将复审结果及时报送我司基层服务管理处,2015年底前未完成复审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四、各地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和要求,厉行节约,严禁被评审地区违反公务接待规定和评审专家接受超标准接待、收受礼金礼品等行为。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先进单位创建工作,要将创建活动作为推动基层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在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司基层服务管理处联系。

  联 系 人:程 强

  电 话:010—59957816

  电子邮箱:yizhengsierchu@126.com

  附件:

  1.2014年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单位申报评审材料目录

  2.2014年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名单2014年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名单

  3.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地)名单